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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失業勞工前往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導致之就業障礙,勞動部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搬遷津貼、租屋津貼及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補助措施,以鼓勵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總共最長可補助12個月。
補助對象及服務流程
補助項目及請領條件
不予發給補助之規定
申請文件及相關法規
一、補助對象
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雇主: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雇主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將該職缺登錄於臺灣就業通。
二、服務流程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就業諮詢」,評估其有需要。
由就服員開立推介卡至(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之地點工作,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者,可依規定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