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才登記表。
2.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應檢附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90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引進外籍移工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資格認定證明文件。
4.雇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1)畜牧工作: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申請畜牧工作者須檢附)。
(2)農糧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種苗業登記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證明文件、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登記證明或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申請農糧工作者須檢附)。
(3)魚塭養殖工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申請魚塭養殖工作者須檢附)。
5.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6.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