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辦理本補助金申請與領取。
(二)津貼補助金額: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1.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2.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四)津貼請領應備文件
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上列適用條件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求職交通補助金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