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6條至第9條辦理本補助金申請與領取。

    (二)津貼補助金額: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 二、求職交通補助津貼請領資格及應檢附文件
    1. 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2. 具有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
      1. 非自願離職者。
      2. 就業服務法第24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更生受保護人
        7. 長期失業者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
      4.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5.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3. 適用條件

    1.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2.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四)津貼請領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文件
    4. 補助金領取收據。
    5. 三合一切結書。
    6. 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求職交通補助金相關表格

  • 三、求職交通補助津貼請領方式


    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上列適用條件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