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弱勢失業勞工穩定就業,並以獎勵津貼增加雇主僱用意願,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依勞基法僱用滿30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每月補助9,000元至1萬3,000元,最長補助12個月。
對象別
按月計薪
時薪
補助期間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13,000元/每人每月
70元/每人每小時
每月最高13,000元
12個月
獨力負擔家計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更生受保護人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新住民
11,000元/每人每月
60元/每人每小時
每月最高11,000元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9,000元/每人每月
50元/每人每小時
每月最高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