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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陸港澳地區配偶,目前已取得身分證,請問還具資格申請生活津貼嗎?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02-06-25

檢核日期

1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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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


依114年8月6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40508524A號公告「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新住民包括(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3)符合前二目規定,且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所以王小姐可用新住民之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身分申請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