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2-06-25
115-06-15
2080
依114年8月6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40508524A號公告「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新住民包括(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3)符合前二目規定,且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所以王小姐可用新住民之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身分申請生活津貼。
依114年8月6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40508524A號公告「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新住民包括(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3)符合前二目規定,且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所以王小姐可用新住民之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身分申請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