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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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參加職業訓練以30日為1個月為計算單位,逾1個月以上畸零日數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0.5個月,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趙先生依規定可請領1.5個月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