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或國手資格,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 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 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八年。
-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
(二)上述(一)之工作經驗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期。
(三)上述(一)之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國手資格之職類:資訊網路布建、資訊與網路技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
(四)上述(一)之與應聘職類相關技術士證照:電腦硬體裝修乙級、電腦軟體應用乙級、網路架設乙級等其中之1項技術士證照。
(五)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具有培訓技能競賽選手(技能競賽分區賽、全國賽或國際競賽)及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六)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 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 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 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 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 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