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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司法院訊息)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 V.S 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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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巡迴法庭制度」:法院也能叫外訟~省時更便民

行政訴訟是處理人民與政府的糾紛。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一方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與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時,法院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可由法官到民眾居住地的地方法院開庭。

 

「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如果人民與政府有糾紛而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利用調解制度,經行政法院許可,第三人得參加調解,由外部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得就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一併調解,專業、快速、省錢。
 

 

參考司法院「巡迴法庭制度」宣導影片: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1161659-ffda0-1.html

參考司法院「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宣導影片: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1161638-286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