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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10-01
  •  檢核日期:115-07-09

1. 雇主僱用學員之職缺應為全時工作,訓練地點並以中華民國境內為限。

2. 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雇主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3. 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最長三個月。

4. 訓練課程除包含工作所需知識或技能外,應提供至少八小時之勞動法令課程。

5.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訓練,以內勤需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