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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11

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且非公司行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