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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2-02
  •  檢核日期:112-11-07

(一)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

(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以下簡稱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如同時具有其他失業者身分,仍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