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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2
  1.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2. 特定對象失業者: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年。

※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1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30日之畸零日數, 應達10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