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於報名截止日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持「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參訓單位提出申請,再由勞工保險局審核,按月撥發至申請人帳戶 。
不可以,因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尚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謂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
林小姐2年內已領取6個月津貼,不可以請領,所謂2年內是以參訓日起往前推算2年內。
黃先生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白小姐於已領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依規定參訓期間不可再申請生活津貼,藍先生服役8年所領取退伍金與服現役20年以上所領之退休俸不同,若符合特定身分,參訓期間可請領生活津貼。
依就促津貼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方先生已領取就業保險法之職訓生活津貼6個月,若再以中高齡身分參訓是不可以再申請生活津貼。
不可以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可同時請領,需擇一請領。
王小姐已是一般國民身分,需符合特定身分才可申請生活津貼。
可以參訓,但需檢附加入職業工會之「無工作切結書」,方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學員參加職業訓練以30日為1個月為計算單位,逾1個月以上畸零日數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0.5個月,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趙先生依規定可請領1.5個月津貼。
張小姐因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其原居留許可證仍合法有效者,參加職業訓練,仍可依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不可以,參訓學員既經查核於勞工保險加保中,依規定即不得認定為「失業者」而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並不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葉小姐以中高齡身分參訓已請領過生活津貼6個月,再以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併入本次計算,2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12個月為限。
申請書在開訓時由訓練單位提供給申請人填寫,另佐證文件依申請身分別不同繳交。 如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長期失業者:開訓日前一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更生受保護人: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外藉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台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及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百分之六十發給職訓生活津貼,若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加給給付10%,最多加計20%,故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所定之中高齡係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國民,若學員在參訓時已超過65歲不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另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2.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上述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進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網站,網站首頁主選單上業務專區\職業訓練\職業生活津貼,即可看到生活津貼申請表件及申請需知。
依勞職訓字第0980503099號令核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指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所以,徐先生參訓期間仍可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仍受2年內合計不得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超過12個月限制。
參訓學員將各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式3聯送交辦訓單位後,訓練單位即將學員參訓資料傳送勞保局完成申作業,如受訓學員參訓已滿30日且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即辦理核撥作業,勞保局核撥相關作業約10至15個工作天,作業完成後即由勞保局匯入被保險人申請時檢附之帳戶內。
所謂中高齡者係指以到訓日為基準年滿45歲至65歲人員。
所謂高齡者係指以到訓日為基準逾65歲(不含)以上人員。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按月發給,受訓學員需於開訓15日內將申請資料送件,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者,於學員參訓滿30日並於印領請冊簽名無誤後即辦理核撥作業,核撥相關作業約10至15個工作天,故以第1月次生活津貼為例,應可於參訓日起算第40至45天時將津貼匯入學員申請時檢附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