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Q:什麼是檔案應用?

      A:

      檔案開放應用係指民眾向檔案管有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 Q:申請人需要具備那些資格?

      A: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三、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可依法申請。

    • Q:檔案應用是否僅能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可向何機關申請?什麼時間可提出申請?

      A:

      一、 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爰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另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檔案應用申請人,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本分署檔案應用服務時間:上午 8 :00 ~ 12 :00 、下午 1 :00 ~ 4 :00

    • Q:外國人可否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A:

      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為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同時兼顧我國民權益,本項規定係採平等互惠原則,對於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以其該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得依本法申請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746號判決)。故外國人申請機關檔案應用,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Q: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A:

      請填妥檔案應用申請書後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至本分署;如委任他人代為應用檔案者,應提出委任書,註明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為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Q:如何查詢檔案目錄?

      A:

      可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進行查詢。

    • Q:閱覽者攜帶陪同人員進入閱覽場所,陪同人員是否須比照收費?

      A:

      應用檔案而需陪同人員伴隨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進入閱覽場所,因陪同人員並非獨立之申請人,自無須另行收費。

    • Q: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有何限制?

      A: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Q: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A: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