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產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二、適用對象
- 勞工資格
勞工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勞工:
-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 非自願離職。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 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產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前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絡窗口:
桃園就業中心(委辦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聯絡電話: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委辦桃園市政府)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聯絡電話:03-4681106。
竹北就業中心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7之3號、聯絡電話:03-5542564。
新竹就業中心新竹市光華東街56號、聯絡電話:03-5343011。
苗栗就業中心苗栗市中山路558號、聯絡電話:037-358395。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就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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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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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月~第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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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發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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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個 ~第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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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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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個 ~第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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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發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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