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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15
  •  檢核日期:113-07-02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為協助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儘速返回就業市場,將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就業,若仍無法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時,才完成失業認定,發給保險給付。

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亦視為非自願離職。

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1.申請人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於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申請人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3.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