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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4-12
  •  檢核日期:113-11-05

一、目的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產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二、適用對象

  • 勞工資格
    勞工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勞工:    
    1.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2. 非自願離職。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 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1.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產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前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2.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絡窗口:
    桃園就業中心(委辦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聯絡電話:03-3333005。
    中壢就業中心(委辦桃園市政府)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聯絡電話:03-4681106。
    竹北就業中心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7之3號、聯絡電話:03-5542564。
    新竹就業中心新竹市光華東街56號、聯絡電話:03-5343011。
    苗栗就業中心苗栗市中山路558號、聯絡電話:037-358395。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 ~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 ~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