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需要自行負擔訓練費用嗎?
(一)免費參訓對象: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 中高齡之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
- 身心障礙之失業者
- 原住民之失業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 長期失業者
- 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
-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 15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新住民之失業者
- 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 高齡之失業者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 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二)補助80%訓練費用,學員自行負擔20%訓練費用對象:
非屬前項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等,得檢附「報名參訓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Q2:具備何種特殊身分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各款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高齡者指年逾65歲(不含)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證明。
-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外籍與陸港澳地區配偶(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 性侵害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依108年3月5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26342號公告發布)
●若屬於就業保險法非自願性離職者,經就業中心推介參訓後參訓期間可以請領離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薪資之60%。
●若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特定對象,經甄試參訓後,參訓期間可以請領每月基本工資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