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2-06-25
1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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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促津貼實施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方先生已領取就業保險法之職訓生活津貼6個月,若再以中高齡身分參訓是不可以再申請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