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2-06-25
1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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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所以葉小姐以中高齡身分參訓已請領過生活津貼6個月,可再以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併入本次計算,2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