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99-06-08
113-05-03
1213
新設立未達1年以上工廠之雇主得檢附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至公司勞保設立月份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登記接續聘僱外國人,並以實際累計月平均計算得接續聘僱外國人。(93年3月25日勞職外字第0930008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