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99-06-08
113-05-03
1312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雇主依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複驗該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