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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協調會結束時外國人尚未到場,可否有第二次轉出機會?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

發布日期

99-06-08

檢核日期

1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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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調會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負責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