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科
99-06-08
113-05-03
1456
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調會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協調會議翌日起14日內負責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