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2-06-25
115-06-15
5033
可以。為落實對無固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規定自願就業人員(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身心障礙者...等)之照顧,凡符合前述規定各款人員資格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適用對象而請領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