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02-06-25
1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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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職訓字第0980503099號令核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指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所以,徐先生參訓期間仍可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惟仍受2年內合計不得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超過12個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