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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外籍與大陸配偶有何補助?如何申請?
發布單位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發布日期

102-06-24

檢核日期

1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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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


(一) 符合資格之外籍與大陸配偶:具就業意願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及大陸地區配偶(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二)作業流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未能找到合適之工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4日內推介一般性工作2次以上,每次應徵須回覆介紹卡,自第1次推介日起計算,均未能成功就業者,經評估無適當就業機會,運用『僱用獎助津貼』以協助其就業。
(三)津貼補助說明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經雇主僱用滿3個月後,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11,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