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13-03-11
1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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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為使勞工瞭解相關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特製作宣導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為使勞工瞭解相關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特製作宣導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