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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勞工權益」宣導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發布日期

113-03-11

更新日期

113-03-11

檢核日期

1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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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為使勞工瞭解相關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特製作宣導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