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科
1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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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113年6月30日以前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者,如欲繼續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請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8%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