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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有關申請本分署補助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青年訓練計畫,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發布單位

訓練推廣科

發布日期

113-11-21

檢核日期

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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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依據勞動部政風處111年12月27日勞動政處字第1110091981號函辦理。
  2.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對價之交易行為,如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1-3款之例外情形,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3. 114年度所涉及申請計畫如下: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辦理托育人員訓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青年失業者工作崗位訓練、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業新尖兵計畫、大專青年預聘計畫及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1. 法務部已設計揭露表範本,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