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推廣科
1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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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部政風處111年12月27日勞動政處字第1110091981號函辦理。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對價之交易行為,如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1-3款之例外情形,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113年度所涉及申請計畫如下: 法務部已設計揭露表範本,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