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
113-03-07
113-03-15
27
A: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A: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