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 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爰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另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檔案應用申請人,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二、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本分署檔案應用服務時間:上午 8 :00 ~ 12 :00 、下午 1 :00 ~ 4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