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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0

一、目的

減低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

  1. 為失業高齡者,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
  2. 為失業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跨域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非自願性離職。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 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3. 申領期限

類別

申領期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搬遷補助金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租屋補助金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租屋補助金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2.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註:1.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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