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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7-01
  •  檢核日期:113-10-04

壹、目的

為紓緩特定產業或職缺之缺工情形,協助求才薪資達一定基準之專案缺工雇主補實人力,鼓勵勞工受僱從事專案缺工工作,爰辦理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貳、適用對象

  一、勞工端: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失業勞工,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

適用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失業連續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一般失業勞工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二)非自願離職。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已參加「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臨時工作津貼」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人員)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

二、雇主端: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如公司、工廠等)、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經本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提報職缺,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之「專案缺工工作」。

參、獎勵資格,勞工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領有「專案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
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 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
(三) 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1/2。

肆、獎勵標準(核發勞工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2個月)

對象

工作類型

工作地點位於一般地區(每人每月)

工作地點位於特定(偏遠)地區再加碼(每人每月)

  特定對象

  全時工時

1萬元

3,000元

  部分工時

5,000元

1,500元

  一般勞工

  全時工時

6,000元

3,000元

伍、津貼請領方式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陸、津貼請領限制

 一、缺工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
 二、不實申領。
 三、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七、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受僱於同一雇主重複領取補助或津貼。
 八、違反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且重複領取本要點所定就業獎勵津貼。
 九、不符申請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十、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柒、辦理期間

 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溯自112年5月1日生效,試辦至113年12月31日止。

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絡窗口

一、桃園就業中心(委辦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聯絡電話:03-3333005。
 二、中壢就業中心(委辦桃園市政府)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182號、聯絡電話:03-4681106。
 三、竹北就業中心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7之3號、聯絡電話:03-5542564。
 四、新竹就業中心新竹市光華東街56號、聯絡電話:03-5343011。
 五、苗栗就業中心苗栗市中山路558號、聯絡電話:037-358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