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K3班: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第二點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且平均每週工時達三十五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 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營造業:
-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三十日。
- 每月工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依法未能投保就業保險而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前項所定營造業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 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