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上述工作經驗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期,需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技術士證照如
下:需具有沖壓模具乙級技術士資格證照,另若尚有其他精密機械製造,如車床、銑床、機械加工等相關證照者尤佳。
(三)具有培訓技能競賽選手(技能競賽分區賽、全國賽或國際競賽)及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四)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