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4) 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6) 工程合約書影本或公共工程之議價紀錄、決標公告、機關決標函等證明文件(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
(7) 需甄選測驗者,須加附相關文件。
(8) 工程主辦機關(構)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求才需求工程、工作類別及人數證明文件(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
(9) 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120日內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認定符合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之雇主須檢附)。
(10)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特許事業登記證影本、工程合約書影本(一般營造業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