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應檢附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90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引進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之資格認定證明文件。
(4) 雇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1、農糧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種苗業登記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證明文件、具備農糧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申請農糧工作者須檢附)。
2、林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符合林業經營事實證明文件、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團體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林業工作者須檢附)。
3、養殖漁業工作: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影本(申請養殖工作者須檢附)。
4、畜牧工作: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申請畜牧工作者須檢附)。
5、禽畜糞堆肥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申請禽畜糞堆肥工作者須檢附)。
(5) 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