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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11
  •  檢核日期:113-03-06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提供協辦單位 執掌業務相關服務之民間團體或單位 。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前開所稱協辦單位執掌業務範疇說明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巷弄長照站等相關業務。

     (二)經濟部:辦理工業區服務中心相關業務。

     (三)文化部:辦理社區營造相關業務。

     (四)農業部:辦理綠色照顧站相關業務。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相關業務。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服務處相關業務。

     (七)教育部教育部:辦理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社區大學等相關業務。

     (八)客家委員會:辦理伯公照護站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