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3-03-07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各款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高齡者指年逾65歲(不含)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證明。
  6.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9. 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外籍與陸港澳地區配偶(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2. 性侵害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依108年3月5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26342號公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