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雇主優先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保障勞工工作權,創造失業勞工再就業機會。
二、措施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 同一勞工連續滿3個月者。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30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2.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備後,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核發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新臺幣5千元。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20小時者,核發事業單位之僱用獎勵金,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
- 獎勵金核發期限:僱用獎勵金以發給3個月為限。
五、洽詢窗口
(03)4855368 分機1820、分機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