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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7-11
  •  檢核日期:113-09-04

僱用屆齡65歲高齡勞工之雇主,申請對象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