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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10-01
  • 事業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
  • 前項訓練課程應於勞資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內辦理。但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未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者,不在此限。
  • 事業單位應於分署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三天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