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全年度開放受理,訓練單位應向所在地之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於青年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建立帳號,並依所申請的帳號進入前開系統填寫訓練計畫,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須由事業單位自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未委託任何單位協助辦理。)
「補助申請期間: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備註:【利衝法提醒注意事項-如違反利衝法者之裁罰 】
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