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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0
  •  檢核日期:112-12-13

一、目的: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   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二、符合資格之失業者(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

三、用人單位應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四、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身心障礙者、高齡者、更生受保護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施用毒品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五、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

(一)補助限制:

  1. 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上限,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2. 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之最低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數。

(二)用人單位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1. 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2. 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 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4. 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 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查核之情事。
  6. 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 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個案。
  8. 用人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者。
  9. 用人單位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者。

       用人單位執行本計畫及經費,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執行單位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六、津貼請領: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至遲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檢附文件,向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洽詢窗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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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03)485-5368分機1711 sami0821@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