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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18

 一、補助對象如下:

  1. 地方政府。
  2. 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之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下列單位:(1)學校。(2)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3)醫療機構。(4)社會福利機構。

 二、前項所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下:

  1.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象。
  2. 弱勢青少年。
  3. 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4. 高齡者。
  5. 新住民。
  6. 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
  7. 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8. 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複審小組認定需要協助者。

三、補助範圍:

  1. 公益彩券經銷商就業或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津貼、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
  2. 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相關計畫。
  3. 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就業研習、座談或宣導等相關活動。
  4. 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人員知能訓練相關活動。
  5. 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模式探討或實驗性計畫。

四、應備文件:

(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補助計畫書。
  2. 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除前項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單位章程或其他足以證明設立目的、任務、宗旨之相關文件。
  2. 立案或許可證書影本。
  3.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4.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5. 其他本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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