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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2-02
  •  檢核日期:112-11-07

(一)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每週訓練至少三十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且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二)訓練計畫應於分署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

(三)各訓練班次之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明列於公告中。

(四)開訓當日之最低開班人數,以至少五人為原則。


本署已專案辦理之訓練計畫(含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及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等),本計畫不受理申請。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訓練,應以內勤需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