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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2-02
  •  檢核日期:113-07-15

(一)補助經費:
1.事業單位:本分署補助總訓練費用65%。

2.訓練單位:本分署補助總訓練費用80%。

3.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自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逾個人訓練費之20%。

4.申請單位招收之學員如具特定失業者身分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由本署公告之),向分署申請補助前項應由學員自行負擔20%之個人訓練費,申請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5.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之補助額度,以100 萬元為限。

(二)相關規定:

1.除學員中途離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2.事業單位所僱用之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如有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30%以上,訓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