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
(一)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為補助雇主支付所僱用傳承專業技術及經
驗之中高齡者及高齡員工講師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以雇主自有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場地費依實際課
程時數計算,每日以8小時為限。
(三)場地公共意外險: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辦理期間投保。
(四)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二、應備文件:(請至「相關檔案」下載)
(一)申請書、計畫書、課程規劃表、經費概算表、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僱用證明文件
影本、講師資料表。
(二)講師為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如:服務單位開具之退休證明文件或領取公教
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
人退休俸(退伍金)、公營事業退休金或農民退休儲金等相關給付之存簿證明影本。
(三)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如:相關證照影本或由服務單位開立之工作資歷證明文
件。
(四)用證明文件:依所僱用勞工身分檢附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
件影本。
(五)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核銷作業
(一)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核銷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檢附本計畫核准函影本、成
果報告、請款之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內聘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其他經各分署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二)檢附經費支用單據正本,並應詳列支出用途,支用單據如有困難無法檢送分署,應檢附支用
單據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三)於12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四、受理期間: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