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4-01-07
  •  檢核日期:113-03-06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雇主依單位營運策略及發展需求,由所僱用依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提供實務技術指導或擔任教育訓練講師等措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僱用講師條件:只要為年滿45歲以上的已退休人士,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

前項規定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